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3年11月11日 臺教資(六)字第1030165427號書函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該署103年11月10日環署毒字第1030094561D號函辦理。
二、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本次修正發布重點摘要:
 (一)配合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修正,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文字,將「製造商或供應商」修正為「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
 (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簡稱CNS)15030分類及標示系列分類,已明定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者,應依規定標示,爰刪除原附表1,回歸「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030」辦理。
 (三)配合本法第17條修正及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GHS),爰將本辦法相關條文文字「物質安全資料表」修正為「安全資料表」。
 (四)本辦法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施行。
三、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將同步於該署「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