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方式」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4年05月19日 臺教資(六)字第1040065875號書函
主旨:函轉勞動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方式」,業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以勞職授字第1040201393號公告修正,檢送修正公告1份(含作業流程),請查照。
說 明:依據該部104年5月14日勞職授字第1040201395號函辦理。
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方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