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勘誤表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5年02月03日 臺教資(六)字第1050015866號函

主旨: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勘誤表一份,請查照更正。

說 明:依據該署105年1月29日環署水字第105000855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