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6年11月21日 臺教資(六)字第1060167297號書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業經該署於106年11月16日以環署廢字第1060090088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6年11月16日環署廢字第1060090088E號函辦理。
二、該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3項規定,訂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全文共十九條,重點條文內容如下:
 (一)適用對象及審核機關定義。(第二條)
 (二)指定公告事業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時機。(第三條)
 (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應載明事項。(第四條)
 (四)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及異動條件。(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有效期限及申請展延規定。(第九條)
 (六)審核機關受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審核相關規定。(第十一條)
 (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撤銷及廢止規定。(第十六條)
 (八)施行日期(107年7月1日)。(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