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7年05月30日 臺教資(六)字第1070080561號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5月29日環署綜字第1070040859E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規範,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於環境教育計畫執行前及完成後成果之提報有所準據,爰依本法第19條第2項之授權,擬具「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及名詞解釋。(第1條及第2條)
 (二)環境教育計畫提報之時機、內容及方式。(第3條)
 (三)提報單位得依實際情形變更環境教育計畫提報內容。(第4條)
 (四)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提報之時機、內容及方式。(第5條)
 (五)提報單位應提報所有員工、教師及學生當年度參加環境教育時數之時機。(第6條)
 (六)當年度提報單位得免參加4小時環境教育之員工、教師、學生之條件。(第7條)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限期辦理通知書之時機、方式及限期辦理期限,並於限期辦理屆期後,查核辦理情形,必要得派員實地稽查,提報單位屆期仍未完成者,依規定開立裁處書。(第8條)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抽查轄區內提報單位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之內容及作業。(第9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