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7年07月23日 臺教資(六)字第1070124473號書函
主 旨:為確保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已盡相當注意義務,請貴校與再利用機構簽訂書面契約時,依「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2條第3款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7月20日環署廢字第1070058202號函辦理。
二、106年1月18日公布修正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為強化產源連帶責任,明定事業委託清理(包含清除、處理及再利用)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三、為利事業明瞭於委託清理廢棄物時應採取之管理措施,並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事業是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之個案認定有所依循,該署業於106年11月24日公布施行「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其中第2條第3款明定,依廢清法第28條或第39條規定委託清理其廢棄物,簽訂書面契約時,核對確認下列事項:(二)契約載明受託者完成清理後應提出妥善清理書面文件。(三)委託清理附表二廢棄物時,契約載明受託者應配合事業查訪廢棄物清理情形。
四、請貴校注意與再利用機構簽訂書面契約時,應依廢清法及前揭準則第2條第3款規定辦理及採取相關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