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及第2條附表1至附表8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8年01月18日 臺教資(六)字第1080009310號書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及第2條附表1至附表8業經該署於108年1月16日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號令公告,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8年1月16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E號函辦理。
二、因應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已刪除污水取得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並調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之規定,及近年相關子法大幅修正,增訂相關管制措施;另於實務管理上,面臨違規態樣適用條件未臻明確,影響裁處之認定;疏漏油品至水體之違規情事頻傳,其規模認定未臻明確,情節嚴重態樣之裁處過輕;現行裁罰額度對嚴重違規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非屬本法列管者罰鍰過輕,難以嚇阻不法等問題,須強化及增列違規態樣及計算基準,爰配合修正本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