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8年05月02日 臺教資(六)字第1080062893號書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2條之1業經該署於108年4月29日以環署水字第1080028628號令公告,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8年4月29日環署水字第1080028628E號函辦理。
二、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新增海水淡化廠及蒸汽供應業,基於海水淡化廠處理過程產生之廢水包含鹵水、過濾反洗廢水和薄膜清洗水等,廢(污)水之排放方式一般採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或與溫排水混合排放,爰增訂海水淡化廠放流水水質項目與限值;製造蒸汽之過程,採用濕式處理廢氣者,產生之廢水含有戴奧辛、懸浮固體及有機物等污染物,故須訂定合宜之放流水管制項目及限值,以維護水體品質;基於高鹽度放流水(如以海水為基質者)總餘氯管制項目檢測方式屢有爭議,爰明確以氯生成氧化物進行管制;另針對具廢棄物焚化設施事業,修正適用對象條件,強化放流水戴奧辛排放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