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8年05月02日 臺教資(六)字第1080064616號書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業經該署於108年5月1日以環署水字第1080028718號公告,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8年5月1日環署水字第1080028718E號函辦理。
二、本次主要係修正業別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增訂(2)「從事收集畜牧糞尿或厭氧發酵後沼液沼渣,作為藻類、輪蟲、水蚤等水產種苗餌料或其他水產生物養殖之事業」定義,新增業別61「海水淡化廠」、62「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63「蒸汽供應業」及修正業別6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增訂(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定義,共計增訂3項主業別及2項子業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