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11年12月05日 臺教資(六)字第1110117998號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業經會銜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111年11月29日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1月29日環署循字第1111158772A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設施機構對於其依法設置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應專責專任從事廢棄物管理責任,將兼任管理責任移列至「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統一規範。並參考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第3點有關常駐及請假之規定;另配合「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已刪除清理許可,刪除第6條清理許可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