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檢送「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15年06月30日 臺教資(六)字第1150064939號函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檢送「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業經該部於115年6月25日以衛授疾字第1150500161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裁罰基準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6月25日衛授疾字第1150500161A號函辦理。
6079-1衛生福利部函.PDF
6079-2發布令.pdf
6079-3裁罰基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