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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行政院令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5條及第31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3年08月05日 臺教資(六)字第1030093381號書函

主旨:函轉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修正全文,經行政院於103年6月20日以院臺勞字第1030031158號令定第7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5條及第31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院臺勞字第1030031158B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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