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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3年12月09日 臺教資(六)字第1030181390號書函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業經該署於103年12月8日以環署毒字第103010258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該署國103年12月8日環署毒字第1030102585E號函辦理。
二、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新增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審查費、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費及證書費,並檢討現行毒性化學物質申請案件費用成本,爰修正本標準,並將名稱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
三、本標準訂定發布,將同步於該署「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公告周知。本標準訂定發布,將同步於本署「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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