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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止101年3月3日環署綜字第1010016816號令「核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一所稱『許可』之日期認定順序」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4年08月03日 臺教資(六)字第1040105180號函

主旨: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3月3日環署綜字第1010016816號令業經該署於104年7月31日以環署綜字第1040060584號令廢止,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4年7月31日環署綜字第1040060584C號函辦理。
二、該署於104年7月3日以環署綜字第1040051981號令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所稱開發許可之日期認定順序已納入該施行細則第38條之1修正規定,爰廢止該署101年3月3日環署綜字第1010016816號令「核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一所稱『許可』之日期認定順序」(本部101年3月2日臺環字第1010035784號書函諒達,部屬機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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