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4年08月28日 臺教資(六)字第1040117759號函
主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104年8月26日以環署水字第1040068554號令廢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檢附廢止令影本1份,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4年8月26日環署水字第1040068554B號函辦理。
二、該署已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爰同步廢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
三、旨揭原條文請至該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下載參閱。
四、如有相關疑問請洽該署聯絡人:施凱棋,電話:(02)2311-7722 #2836,電子郵件:kaichi.shih@epa.gov.tw。
教育部 民國104年08月28日 臺教資(六)字第1040117759號函
主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104年8月26日以環署水字第1040068554號令廢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檢附廢止令影本1份,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4年8月26日環署水字第1040068554B號函辦理。
二、該署已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爰同步廢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
三、旨揭原條文請至該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下載參閱。
四、如有相關疑問請洽該署聯絡人:施凱棋,電話:(02)2311-7722 #2836,電子郵件:kaichi.shih@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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