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訂定「應揭露排放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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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民國105年02月15日 臺教資(六)字第1050019386號函
主旨:「應揭露排放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之事業」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2月4日以環署水字第1050010247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2月4日環署水字第1050010247E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之總說明及逐項說明已載於該署網站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請自行下載。
三、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案聯絡人:鄧志夫先生,電話:(02)2311-7722 分機2822,電子郵件:cfteng@epa.gov.tw。
教育部 民國105年02月15日 臺教資(六)字第1050019386號函
主旨:「應揭露排放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之事業」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2月4日以環署水字第1050010247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2月4日環署水字第1050010247E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之總說明及逐項說明已載於該署網站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請自行下載。
三、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案聯絡人:鄧志夫先生,電話:(02)2311-7722 分機2822,電子郵件:cfte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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