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6年04月17日 臺教資(六)字第1060052305號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業經該署於106年4月13日以環署空字第1060026232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6年4月13日環署空字第1060026232E號函辦理。
二、該署考量國內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及學校多位於都市人口密集處,其所使用鍋爐及加熱設備於燃燒過程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容易造成區域空氣品質不良及民眾觀感不佳之情形,為改善區域空氣品質,降低紅色警戒日數,該署爰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訂定「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提供補助經費,鼓勵國內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及學校改造或汰換燃油鍋爐,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電能之加熱設備,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並具體改善空氣品質。
三、本辦法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訂定補助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旅宿業、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等場所,將燃油鍋爐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之加熱設備。
(二)本案補助金額為改造或汰換每座燃油鍋爐費用49%,並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補助期間至107年12月31日。
(三)說明符合補助對象所需檢附之文件及申請方式。
(四)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案件受理審查通過後,應追蹤設備使用情形之防弊規定。
四、符合本辦法適用對象之場所申請補助經費所需表單如附件,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需依據行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事項辦理。
五、本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請符合本辦法適用對象之學校儘早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該署規劃於2年內研訂行政管制措施(如:加嚴硫氧化物排放標準),建議學校可提早規劃因應,減少影響衝擊。
六、隨函檢附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者所需申請書表資料1份。
教育部 民國106年04月17日 臺教資(六)字第1060052305號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業經該署於106年4月13日以環署空字第1060026232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6年4月13日環署空字第1060026232E號函辦理。
二、該署考量國內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及學校多位於都市人口密集處,其所使用鍋爐及加熱設備於燃燒過程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容易造成區域空氣品質不良及民眾觀感不佳之情形,為改善區域空氣品質,降低紅色警戒日數,該署爰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訂定「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提供補助經費,鼓勵國內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及學校改造或汰換燃油鍋爐,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電能之加熱設備,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並具體改善空氣品質。
三、本辦法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訂定補助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旅宿業、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等場所,將燃油鍋爐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之加熱設備。
(二)本案補助金額為改造或汰換每座燃油鍋爐費用49%,並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補助期間至107年12月31日。
(三)說明符合補助對象所需檢附之文件及申請方式。
(四)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案件受理審查通過後,應追蹤設備使用情形之防弊規定。
四、符合本辦法適用對象之場所申請補助經費所需表單如附件,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需依據行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事項辦理。
五、本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請符合本辦法適用對象之學校儘早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該署規劃於2年內研訂行政管制措施(如:加嚴硫氧化物排放標準),建議學校可提早規劃因應,減少影響衝擊。
六、隨函檢附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者所需申請書表資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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