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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公告修正名稱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6年05月16日 臺教資(六)字第1060067943號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業經該署於106年5月11日以環署廢字第1060034331號公告修正名稱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6年5月11日環署廢字第1060034331E號函辦理。
二、因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之項次調整,配合修正「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公告名稱為「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並將公告依據由本法第2條第4項修正為本法第2條第5項,餘公告事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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