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勞動部修正發布「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6年08月14日 臺教資(六)字第1060115839號函
主 旨:函轉勞動部檢送「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以勞職授字第1060203369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 明:依據該部106年8月10日勞職授字第1060203376號函。
教育部 民國106年08月14日 臺教資(六)字第1060115839號函
主 旨:函轉勞動部檢送「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以勞職授字第1060203369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 明:依據該部106年8月10日勞職授字第106020337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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