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環境教育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
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環境教育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6年12月25日 臺教資(六)字第1060185664號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12月18日以環署綜字第1060101429號令訂定發布「環境教育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2月18日環署綜字第1060101429B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環境教育法奉總統106年1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2241號令公布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後,於行政院環保署尚未訂定或修正發布相關法規前之過渡時期,以利各級主管機關依旨揭原則執行本法相關工作。
三、檢送該署來函、公布令影本、執行原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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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民國106年12月25日 臺教資(六)字第1060185664號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12月18日以環署綜字第1060101429號令訂定發布「環境教育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2月18日環署綜字第1060101429B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環境教育法奉總統106年1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2241號令公布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後,於行政院環保署尚未訂定或修正發布相關法規前之過渡時期,以利各級主管機關依旨揭原則執行本法相關工作。
三、檢送該署來函、公布令影本、執行原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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