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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2條之1、第5條

教育部 民國106年12月26日 臺教資(六)字第1060189097號書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2條之1、第5條業經該署於106年12月25日以環署水字第1060101625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6年12月25日環署水字第1060101625E號函辦理。
二、「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2條之1、第5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將於發布後3日登載於該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請自行下載參閱。
三、為強化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管理,同時精簡放流水標準及化工業放流水標準等6項特定業別標準,將該等標準予以整合,以附表1至附表14臚列。並增修特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水標準真色色度、重金屬、氨氮、有害物質等管制項目及限值,並給予既設事業相當期間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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