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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7年01月04日 臺教資(六)字第1060192726號書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業經該署於106年12月29日以環署水字第1060104625號公告修正,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6年12月29日環署水字第1060104625E號函辦理。
二、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事業,或未達事業管制規模,從事有色廢(污)水製程、化學品調製、桶槽清洗、食品製造、發酵、屠宰製程之業者,或飼養鴨或鵝之畜牧業,未採行收集去除廢水中動物毛髮及飼養後殘餘飼料之措施者,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水體品質者,自107年7月1日起為應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107年7月1日前應依該署91年7月5日環署水字第0910045352號公告辦理。
三、旨揭公告已載於行政院公告資訊網網頁(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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