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7年05月30日 臺教資(六)字第1070080567號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5月29日環署綜字第1070040856F號函辦理。
二、 鑑於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6年11月29日修正部分條文,因應本法修正刪除部分現行條文、新增主管機關命限期辦理之期限規定;另配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訂定,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納入本法環境保護法律範圍,爰擬具「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屬於本法所定之環境保護法律範圍。(修正條文第7條)
(二)增訂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為本法第8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環境保護基金種類。(修正條文第8條)
(三)增訂本法第19條第3項所稱其他活動之認定及限制。(修正條文第11條)
(四)增訂規範本法第24條之限期辦理期間,最長不得逾90日。(修正條文第14條)
教育部 民國107年05月30日 臺教資(六)字第1070080567號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5月29日環署綜字第1070040856F號函辦理。
二、 鑑於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6年11月29日修正部分條文,因應本法修正刪除部分現行條文、新增主管機關命限期辦理之期限規定;另配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訂定,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納入本法環境保護法律範圍,爰擬具「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屬於本法所定之環境保護法律範圍。(修正條文第7條)
(二)增訂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為本法第8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環境保護基金種類。(修正條文第8條)
(三)增訂本法第19條第3項所稱其他活動之認定及限制。(修正條文第11條)
(四)增訂規範本法第24條之限期辦理期間,最長不得逾90日。(修正條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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