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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7年06月25日 臺教資(六)字第1070093009號書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業經該署於107年6月21日以環署水字第1070046501E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7年6月21日環署水字第1070046501E號函辦理。
二、基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為規劃設計,取得核准完成建造後,應再取得許可證,二階段之審查對守法之中小型事業造成負擔,亦造成主管機關行政管理資源之浪費,有必要簡化中小型規模事業行政審核負擔,將資源集中大型規模及重大違規事業,故本次配合「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區分特定、一般及簡要對象三級管理之修正,免除其簡要對象為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對象;合理調整一般對象水量規模之門檻,並增列重大違規及污染風險較高者為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對象。修正後應先檢具水措計畫對象詳見公告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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