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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

函轉

教育部民國102年01月03日臺教資(六)字第1020001415號書函

主旨:函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1年12月26日會輻字第1010021387號函、1010021388號函暨1010021389號函辦理。

二、「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業經該會101年12月24日以會輻字第1010020804號令修正發布。

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業經該會101年12月24日以會輻字第1010020805號令修正發布。

四、「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十六條,業經該會101年12月24日以會輻字第1010020806號令修正發布。

五、請利用該會網站(www.aec.gov.tw)最新消息/公告(或便民專區/原子能法規)查詢。

六、本案聯絡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杜若婷小姐,電話:02-22322173;E-mail:rttu@ae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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