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草案影本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7年10月31日 臺教資(六)字第1070193619號書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草案影本,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7年10月26日環署水字第1070087049B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本案係因應國內水資源管理策略趨向多元化,爰於旨揭公告事項新增業別61.「海水淡化廠」、62.「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及63.「蒸汽供應業」及於6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增訂五「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事業」定義等規定,修正內容詳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
教育部 民國107年10月31日 臺教資(六)字第1070193619號書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草案影本,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7年10月26日環署水字第1070087049B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本案係因應國內水資源管理策略趨向多元化,爰於旨揭公告事項新增業別61.「海水淡化廠」、62.「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及63.「蒸汽供應業」及於6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增訂五「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事業」定義等規定,修正內容詳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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