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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2條第2款,100年1月7日起

 

主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2條第2款之危害物質,已於民國100年1月7日起適用GHS制度,各單位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前,其新舊標示及通識措施得併行,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月7日勞安3字第0990146707號公告辦理。

二、請各單位儘速更新標示及通識措施,若第一階段優先列管 1062種適用物質尚未更新標示及通識措施者,請一併更新;各地勞動檢查機關將派員調查是否更新。

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若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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