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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10條、第18條

函轉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民國111年06月29日 新北環空字第1111182854號函

主 旨: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6月24日環署空字第1111074233號令修正發布「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10條、第18條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6月24日環署空字第1111074233D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量公告場所排定定期檢測,尚須配合檢測機構安排定檢時程,為賦予公告場所之完成定檢彈性,增訂實施定期檢測得有合理緩衝期,除第1次定期檢測以外之各期檢測時間,得提前或延後3個月內辦理;而自行增加1次以上之定期檢測,凡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且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者,其下一次檢測實施時間,自最近一次定期檢測完成日起算,以符合實務需求;另公告場所於測定期間暫停營業者,應於復業後3個月內完成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以完善後續管理工作,爰修正旨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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