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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檢送「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勘誤表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15年07月23日 臺教資(六)字第1150075202號函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檢送「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業經該部於115年6月25日以衛授疾字第1150500161號令訂定發布在案,茲檢送前揭裁罰基準第一點勘誤表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7月23日衛授疾字第1150500184A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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