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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修正發布「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3條、24條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1年10月09日 臺環字第1010191269號書函。

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3條、24條,業經該會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以勞安1字第101014631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並附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3條、24條修正條文l份,請查照。

說明: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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