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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相關法制概念之宣導

函轉

教育部 民國101年06月26日 臺環字第1010117096號書函。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知各部會暨地方政府,為避免開發單位、環境影響評估顧問機構於製作環評書件時,因故有「明知不實之事項而記載」之情形發生,爰請若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法」之法令宣導時,加強相關概念之宣導,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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